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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應檢人提出疑義,應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或試務辦理單位為之,同一試題以
提出一次為限。其書面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入場證編號、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考試名稱、等級、類科、應試科目及題次。
三、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並敘明理由或檢附佐證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