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3:1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申請清艙檢驗應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檢具檢驗申請表 (如附表二) 。
二、繳交清艙檢驗費用。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三
五) 24483 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