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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對認可醫療機構之檢查品質及管理分級情形,實施訪查,並將訪查結果公開之。
前項訪查結果,認可醫療機構有應改正事項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
第一項之訪查,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學術機構或相關團體辦理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