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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檢定機構擬終止或中止型式檢定業務時,應於事前三個月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核可。
檢定機構有前項情形者,應將未完成之檢定案件,移交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之其他機構接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