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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人員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雇主或委任單位應填具提繳申報表通知勞保局,並得自其工資中扣繳,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
前項人員停止自願提繳退休金時,應通知雇主或委任單位,由雇主或委任單位填具停止提繳申報表送勞保局,辦理停止自願提繳退休金。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因可歸責於其個人事由而屆期未繳納,視同停止提繳。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