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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雇主提繳之金額,應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
雇主應置備僱用勞工名冊,其內容包括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並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五年止。
勞工依本條例規定選擇適用退休金制度相關文件之保存期限,依前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