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6 04:4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組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組、室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分配、擬辦文稿之審核。
二、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及監督。
三、例行文稿之代判。
四、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之報告編撰及資料之蒐集。
五、主管範圍內有關法規之草擬及解釋。
六、各科工作及權責之協調及解決。
七、本組、室所屬人員考核獎勵之擬議。
八、本組、室所屬人員派免、遷調之擬議。
九、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