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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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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本會設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統
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有關勞工調查、
統計及研究、分析等事項。
前項統計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