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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經核定後,各功能分區土地之使用,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容許使用項目、細目為限;其容許使用項目為農村再生設施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各功能分區之使用項目、細目依規定應辦理容許使用同意,且屬附表二需辦理認定基準審查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同意容許使用前,應先徵得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圖表附件:
附表二:各功能分區容許使用項目表.PDF
附表二:各功能分區容許使用項目表.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