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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灌溉管理組織組室主管應考量其領導能力,並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進用之:
一、曾任農田水利會管理師、工程師、秘書、專員相關職務三年以上或副工程師、副管理師、副專員相關職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組室主管最低起支薪級。
二、曾任或現任灌溉管理組織管理師、工程師、專員相關職務三年以上或副工程師、副管理師、副專員相關職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組室主管最低起支薪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