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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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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農會未依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勞保局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調整提繳比率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致農民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前項請求權,自農民知悉發生損害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