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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貸款期限及寬緩期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其償還方式如下:
一、本金自寬緩期限期滿後每半年為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
二、利息每半年繳付一次為原則。
三、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