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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持有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前所核發之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未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申請換發者,得於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前換發新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其申請程序、應檢附文件等相關規定如附表四。
圖表附件:
附表四申請換發新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資格、程序及應檢附文件等相關事項表.PDF
附表四申請換發新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資格、程序及應檢附文件等相關事項表.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