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2:4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業權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依據訴願之決定或行政訴訟之判決為更正登記時,於相當事項欄註明其事項、原因及年月日,並將被更正之事項以朱線塗銷之。
前項情形其更正涉及漁場時,應將新漁場圖編訂於漁場圖冊之末,記載其登記號數。另於原漁場圖訴明因更正編入某冊某頁,並以朱線塗銷原漁場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