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4 01:10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森林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主管機關對於左列林業用地,得指定森林所有人、利害關係人限期完成造林及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
一、沖蝕溝、陡峻裸露地、崩塌地、滑落地、破碎帶、風蝕嚴重地及沙丘散在地。
二、水源地帶、水庫集水區、海岸地帶及河川兩岸。
三、火災跡地、水災沖蝕地。
四、伐木跡地。
五、其他必要水土保持處理之地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