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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應在交易當地農產品批發市場為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農民團體共同運銷,直接供應出口或加工者。
二、農民以其農產品直接零售者。
三、當地尚未設農產品批發市場者。
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指定或核准農民直接供應出口或加工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