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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肥料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肥料製造業者、輸入業者,應分別記錄各項肥料之製造或輸入、銷售及庫存數量,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前項記錄文書應保存三年。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