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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成立專責單位,置專人負責辦理社區衛教宣導計畫,並與衛生局(所)或民間相關組織團體合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