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30 03:4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低酸性罐頭食品製造、調配、加工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凡製造低酸性罐頭食品之工廠,應置專司殺菌技術管理及操作人員與捲封
及其檢查人員。
前項人員應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