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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以外各款登錄事項變更者,應於登錄系統申請變更,並繳納費用。
前項申請變更,申請者應準用前條之規定,上傳備查文件、資料。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醫療器材商名稱之變更,以未涉及權利移轉者為限。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醫療器材分類品項名稱及代碼,不得申請登錄變更。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