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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刊播醫療器材廣告者,其應檢具之文件、資料如下:
一、醫療器材廣告申請核定表。
二、說明書、標籤核定本影本;屬第一等級醫療器材者,以其市售說明書、標籤或包裝影本,及表明其內容真實無偽意旨之切結書代之。
三、宣傳內容包括與醫療效能無關之產品特性者,其佐證資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