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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依前條核准製造或輸入之醫療器材,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六款之用者:包裝上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函內容標示。
二、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專供試驗者:包裝上標示「臨床試驗用」字樣。
三、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專供樣品或贈品者:包裝上分別標示「樣品」或「贈品」字樣。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