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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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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科技發展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執行單位辦理其研發成果授權時,應以非專屬授權方式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事先報資助機關同意者,得以專屬授權方式為之,並於專屬授權後,報資助機關備查:
一、研發成果尚未達量產階段,需被授權人投入鉅額資金或提供重要發明專利,繼續開發或製成商品銷售。
二、研發成果產品上市前,需經長期實驗,且需依法律規定取得許可。
三、有利於整體產業發展及公共利益。
四、科技計畫屬產學合作計畫者,其產業合作對象出資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契約約定,該合作對象得優先取得五年以內之專屬授權。
執行單位對於其研發成果之授權實施地域、時間、內容及方式,必要時,得予以限制。
第一項第四款得優先取得專屬授權之產業合作對象,應於產學合作計畫執行結束後半年內,向執行單位申請專屬授權;屆期未申請者,執行單位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說明;屆期未說明者,執行單位得逕行授權其他對象實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