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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觀光遊樂業營業後,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或其他事由,致觀光遊樂業執照記載事項有變更之必要時,應於辦妥公司登記變更或該其他事由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備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並換發觀光遊樂業執照。
一、觀光遊樂業執照變更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原領觀光遊樂業執照。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觀光遊樂業名稱變更時,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原領之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辦理換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