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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經民航局委託辦理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或認可業務之機關(構)或團體,由民航局發給委託證書;其有效期間自發給之日起至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