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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依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所發給之委託檢定證書有效期間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受委託之機關、團體於期滿前三個月內,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民航局申請辦理次年委託檢定。期滿前受委託之機關、團體因其檢定考試官離職或喪失資格者,應報請民航局備查,如因而無法完成檢定工作者,由民航局公告廢止其委託。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