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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航用業務所使用發射頻率之容許度 (Tolerances) ,除較國際電信聯合會
無線電規則所要求之容許度為小 (Tighter) 外,應依照該規則 (日內瓦
一九五九年) 附錄第三號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