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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經許可籌設後,因不可歸責之特殊情形而未能於六個月內籌設完成時,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准予展延一次,並以六個月為限,逾期廢止其籌設許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