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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如以共站或共構方式設置天線,應注意天線排列方式,融入景觀。
基地臺天線設置之避雷針,以共用為原則。
基地臺之防護天線格柵或其他類似防護設施,屬基地臺之附屬電信設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