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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同一申請人同一次輸入不同廠牌型號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申請進口許可證所檢具之架設許可證或專案核准文件有效期間不同者,應分別申請進口許可證。
輸入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得合併申請進口許可證,不適用前項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