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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因修建房屋、道路、溝渠、埋設管線等工程或其他事故損壞電信線路設施
者,應負責償還修復所需工料費用。但行為人自動將損壞情形通知電信機
構或當地警察及其他有關機關者,其償還費用得減二成計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