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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檢測機構認可證書遺失、毀損或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檢測機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審驗機構申請補發或換發。
檢測機構申請遷移檢測場地、增列檢測場地或認可檢測項目時,審驗機構應進行實地評鑑。但必要時得改以書面審查或事後實地評鑑之追查方式辦理。
檢測機構於其報告簽署人有變更時,應報請審驗機構核轉交通部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