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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總報告應加封面,其款式如下:
一、某區、某線、某段踏勘總報告。
二、某處至某處共長若干公里。
三、踏勘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開始○○年○○月○○日勘竣。
四、踏勘隊長署名簽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