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8:1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大眾運輸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交通部辦理民用航空運輸補貼之相關業務,由民用航空局執行之。
民用航空局為執行前項業務,準用第三條、第五條第一項、第六至第八條
、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