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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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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撫卹金或撫慰金之發給,依下列規定:
一、一次撫卹金或一次撫慰金:於核准之日發給。
二、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自死亡之次月起,按月發給,最多以二十年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