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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製作之料帳紀錄,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報送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其盤點存量,並於一個月內報送料帳紀錄。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