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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九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 請選任新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請書。
二、原信託監察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或拒絕、不能接任之證明文件。
三、有關選任新信託監察人之意見。
四、新信託監察人之履歷書、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