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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防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商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添加放射性物質。
前項放射性物質之添加量,不得逾越主管機關核准之許可量。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