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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包件及外包裝應按其運送指數及表面輻射強度,依附件六之規定予以分類。
運送時應遵守附件六中標示、標誌及標示牌之規定。
圖表附件:
附件六包件及外包裝之分類及標誌.PDF
附件六包件及外包裝之分類及標誌.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