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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平交易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本條例施行前,經濟部物價督導會報原以臨時機關性質依派用人員派用條
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於經濟部物
價督導會報歸併本會後,參加考試院所舉辦之公開競爭考試;未通過考試
者,得繼續任原派相當官等職等之職務至離職為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