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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用戶新增設檢驗接電資料應建立檔案存查,該檔案得以掃描電子檔存檔,並保存至用戶終止用電為止。
用戶定期檢驗資料應建立檔案存查,並保存至新資料取代為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