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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之收入無法直接歸屬者,依下列步驟間接歸屬或合理分攤之:
一、有相關費率可遵循者,依相關費率予以間接歸屬至該收入所發生或受益之各業務部門。
二、無相關費率可遵循者,依合理方式分攤至該收入所發生或受益之各業務部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