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23 00:31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政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製鹽人繳鹽不足規定產額,處以等於所短鹽額當時場價之罰鍰。但因不可
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而致短產者,免予處罰。
鹽工對製鹽人之責任,依其契約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