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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壩型及種類應研究比較下列事項選取符合建造目的、安全且最經濟者:
一、壩址之地形及地質。
二、水力條件。
三、築造材料取得之難易。
四、氣象條件。
五、交通。
六、維護管理之難易。
七、其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