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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及認可工廠檢查機構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審查費:申請認可、延展或增列認可範圍,每件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評鑑費:查核作業,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三、證照費:證書之核發,每份新臺幣二千元;證書之補發或換發,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