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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經濟部對於產業受害成立之案件決定採行救濟措施時,應儘速依世界貿易
組織紡織品及成衣協定規定,通知世界貿易組織紡織品督導機構 (以下簡
稱紡品督導機構) ,並與擬對其採行設限措施之國家或地區進行諮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