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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易腐性農產品進口救濟案件,不即時予以救濟將遭受難以回復之嚴重損害者,經濟部除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交審議會審議是否進行調查外;有關補正、駁回、通知及公告事項,準用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前項案件經經濟部決定進行調查者,審議會應自經濟部通知申請人進行調查之翌日起七十日內,對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作成決議。
第一項所稱易腐性農產品,由農業部就個案認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