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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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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使用情形不當,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使用情況有危害區內公共安全或衛生。
二、不依核定計畫使用。
三、廠房或倉庫有半數以上面積空置逾六個月。
四、其他違規使用。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