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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提出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時,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開立受理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文件,於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前向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各類許可或證明。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