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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申請人申請換承租同一主管機關開發管理之同一產業園區不同筆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者,應以書面提出,並以一次為限;換承租後,租金增減部分,應按比例補退差額保證金。
前項申請,應於接獲繳款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但已簽訂租賃契約書或主管機關已核發土地使用同意書者,不得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